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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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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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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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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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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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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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地吐痰,便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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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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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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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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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塑料袋、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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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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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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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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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污水、乱丢电池等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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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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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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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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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烧树叶、垃圾等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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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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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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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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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小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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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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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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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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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禽家畜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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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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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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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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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卫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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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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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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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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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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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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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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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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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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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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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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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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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未及时清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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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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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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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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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未按批准在占地范围内封闭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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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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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8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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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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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施工现场周围未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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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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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29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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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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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停工期间未及时整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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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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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30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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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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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防尘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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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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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31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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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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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对车辆进出道路未硬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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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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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3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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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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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渣土未及时清运,影响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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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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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33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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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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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未保持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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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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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34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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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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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排水未按规定排放,外泄污染路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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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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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35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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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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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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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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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1月36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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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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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载散体、流体物品的机动车辆装载超量、未捆扎封闭严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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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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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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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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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从空中向地面抛撒垃圾,未采取密闭导管或者其他防尘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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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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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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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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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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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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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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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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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在城区内的机动车辆车容不整洁,存有泥土或污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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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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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二十七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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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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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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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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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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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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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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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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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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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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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墙体、阳台、屋顶或者构筑物及树木、市政公用设施上搭建附着物或者其他设施、堆放悬挂物、杂物、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或涂写、刻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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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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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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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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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或产权单位未及时整修、装饰或者定期冲洗,保持完好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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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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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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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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遮阳蓬不整洁美观,尺寸不符合规定的设置高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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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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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三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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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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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干道两侧的院落未采取规定的绿篱、栅栏、花坛(池)或透景、半透景围墙与人行便道隔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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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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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三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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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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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广场和大型公共用地举行社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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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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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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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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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街道两侧擅自施工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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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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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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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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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街道两侧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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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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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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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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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及两侧、公共场地擅自设置摊点、停车场或进行营利宣传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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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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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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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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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关、医院、教学科研单位门前两侧二十米内以及主干道叉口一百米摆摊设点、宣传集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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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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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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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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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停车场未设立标志、划定范围、设置护栏、划定泊位线、车辆停放不整齐有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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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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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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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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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未保持场地及周边5米范围内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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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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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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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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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在占道集贸市场、交易点停车场搭建内部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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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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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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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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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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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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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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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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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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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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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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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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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临时摆摊设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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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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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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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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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车辆遗撒、泄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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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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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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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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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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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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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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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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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招牌、指示牌、画廊、霓虹灯、橱窗、灯箱、条幅、旗帜、显示屏幕、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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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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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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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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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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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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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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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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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不符合“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安全牢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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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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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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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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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影响交通视线、建筑物本体容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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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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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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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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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遮挡或妨碍国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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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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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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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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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标牌未按规定形式、时限设置、更换和拆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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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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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二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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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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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标牌的设置单位未及时进行清洗维护,残损陈旧未按规定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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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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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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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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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降雪,沿街单位未及时清扫责任区范围内的积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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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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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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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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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车体不整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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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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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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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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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车底、车箱、围板不齐全缺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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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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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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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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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封盖密闭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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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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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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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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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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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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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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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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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未每天清洗、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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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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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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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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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餐饮业的生活垃圾未使用可降解塑料袋收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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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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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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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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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未按指定时间、地点倾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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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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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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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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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路线密闭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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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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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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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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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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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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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五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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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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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点)、生物制品厂、科研单位有毒有害垃圾污物和废弃物,未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私自处置和设置焚化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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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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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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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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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规定线路、时间行使、未到指定地点倾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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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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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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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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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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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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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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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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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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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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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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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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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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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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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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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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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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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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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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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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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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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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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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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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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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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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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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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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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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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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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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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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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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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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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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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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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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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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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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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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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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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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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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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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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未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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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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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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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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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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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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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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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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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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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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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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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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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单位处置超过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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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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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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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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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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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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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 2005年6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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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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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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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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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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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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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的建设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建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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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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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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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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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三个月内,未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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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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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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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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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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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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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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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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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以及未交给合法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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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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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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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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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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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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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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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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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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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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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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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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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的处罚(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2)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城市管理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3)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4)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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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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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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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的处罚(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2)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3)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4)按照要求配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5)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场、站(厂)环境整洁(6)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7)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8)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的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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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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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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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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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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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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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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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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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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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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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7号令 2007年4月28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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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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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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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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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号修正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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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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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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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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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003年6月16日起实施)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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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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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密集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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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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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2号 2000年9月1日实施)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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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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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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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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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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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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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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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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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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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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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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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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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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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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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设在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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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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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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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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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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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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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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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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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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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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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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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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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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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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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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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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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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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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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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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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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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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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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四十二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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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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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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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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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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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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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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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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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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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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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未遵守以下规定的处罚(1)按核定的位置、范围、期限施工;(2)过路铺接地下管线应顶管施工,不具备条件的分段开挖;(3)遇管线冲突,应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4)横破主干道管线工程完工后三日内,其他道路五日内修复路面,并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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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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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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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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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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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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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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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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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人行道行驶和在非指定路段停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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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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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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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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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超高、超宽车辆或履带车通过城市道路和桥涵,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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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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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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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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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桥涵保护范围内爆破、挖坑取土、修建影响桥涵功能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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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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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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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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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和代征用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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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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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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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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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向泄洪渠内排放污水,漂洗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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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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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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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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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向排水管道、明渠内排放含有固体、强酸强碱、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水泥浆和倾倒垃圾等污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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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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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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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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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擅自在排水断面内筑坝、设闸、横穿管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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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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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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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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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在排水明渠、泄洪渠用地范围内搭棚建房、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挖坑取土、种植、掩埋及其他损害排水、泄洪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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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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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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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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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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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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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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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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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排水明渠、防洪设施架设、埋设管线或修建构筑物,未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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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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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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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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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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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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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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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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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存完好、清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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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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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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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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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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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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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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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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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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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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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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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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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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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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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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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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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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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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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003年6月16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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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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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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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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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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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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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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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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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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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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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机动车、履带车、铁轮车等需要经过城市桥梁时,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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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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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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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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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城市桥梁的产权人或管理人未设置警示标志和立即采取加固等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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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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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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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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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规定时间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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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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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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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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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危桥提出处理意见,在危险排除之前,桥梁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或转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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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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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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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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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在重新检测结果未出之前,不设置警示标志、擅自使用或转让、不采取加固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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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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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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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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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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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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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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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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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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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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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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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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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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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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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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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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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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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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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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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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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超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有效期限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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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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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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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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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违反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规定内容、排放的污水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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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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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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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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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施养护与维修单位未按照行业养护维修技术标准,造成排水管道污水外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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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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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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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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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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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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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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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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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确需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未将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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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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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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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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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封堵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未将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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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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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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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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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确需穿凿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未将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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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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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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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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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未将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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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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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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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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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确需导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未将方案,报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审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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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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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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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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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危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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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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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试行)(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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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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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污水分流地区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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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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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6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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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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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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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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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2003年6月16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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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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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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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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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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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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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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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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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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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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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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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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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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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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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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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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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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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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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未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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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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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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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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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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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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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1号令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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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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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洗车经营活动不具备至少三十平方米的清洗场地或车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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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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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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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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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洗车经营活动不具备两台以上节水型清洗设备和一套以上具有沉淀和过滤系统的污水处理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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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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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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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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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洗车经营活动不具备完备的上下水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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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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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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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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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洗车经营活动不具备五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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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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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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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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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洗车经营活动未采用市政府规定的节约用水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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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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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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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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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道路( 含便道)洗刷机动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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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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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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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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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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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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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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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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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应及时维护检查,未保持灯饰安全和功能完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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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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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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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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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灯饰责任单位未与路灯照明同时开启、连续亮灯低于四个小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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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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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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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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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灯饰责任单位在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未按统一要求保持亮灯时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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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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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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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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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灯饰责任单位灯饰损坏,在五日内未修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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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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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28号 2003年6月15日实施)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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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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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利用路灯灯杆悬挂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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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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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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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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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路灯灯杆架设其他线路和接用电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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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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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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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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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照明设施周围堆放杂物,搭建房屋以及从事有损照明设施安全、有碍维护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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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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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0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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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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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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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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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8令 2004年12月23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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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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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方案、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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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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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8令 2004年12月23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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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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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夜景照明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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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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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8令 2004年12月23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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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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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或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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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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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8令 2004年12月23起实施)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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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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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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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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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8令 2004年12月23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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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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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夜景照明设施不按规定履行维护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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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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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8令 2004年12月23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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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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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景照明设施污损、破旧、灯光显示不全或者设施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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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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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8令 2004年12月23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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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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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下列行为的处罚(1)拆除、移动或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2)在路灯电杆、配电设施周围一米以内堆放物品、建造建(构)筑物的;(3)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设置广告的(4)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路、安装其他设施或接用电源的;(5)其他侵占或影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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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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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38令 2004年12月23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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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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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的处罚(一)在路椅、亭、廊等处躺卧;(二)在非指定区域进行游泳、球类、轮滑、放风筝等;在水体非指定地段、区域捕(钓)鱼;(三)随地吐痰、便溺、乱丢果皮、纸屑、倾倒垃圾、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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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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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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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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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的处罚(四)翻越公园围栏(墙),静园后滞留和过夜;(五)携带宠物进入;(六)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七)在树木、文物、建筑、雕塑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乱贴乱画;(八)擅自采石取土,损坏花草树木,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九)恐吓、投打、捕捉、伤害动物或者在非投喂区投喂动物;(十)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妨碍公共秩序的行为;(十一)擅自散发广告等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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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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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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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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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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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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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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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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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内自引用水体、使用水体洗刷物品、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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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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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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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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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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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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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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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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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园水体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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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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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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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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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内擅自设置经营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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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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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2007年4月4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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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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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古树名木标识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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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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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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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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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技术规范养护管理,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加重或死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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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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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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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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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确认擅自处理死亡古树名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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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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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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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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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悬挂物品、缠绕绳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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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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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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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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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树名木上攀树折枝、剥损树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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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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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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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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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古树名木树干作支撑物或固定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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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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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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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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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影外三米内挖坑取土、堆放危害树木生长的物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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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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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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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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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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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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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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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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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树名木的树冠垂直影外五米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埋设地下管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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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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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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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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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买卖古树名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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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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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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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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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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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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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65号令 2009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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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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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法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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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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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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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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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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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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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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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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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公园,园林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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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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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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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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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日起6个月内,工程建设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未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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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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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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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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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管理单位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未对死亡树木及时清理,并补植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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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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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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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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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或损坏公园景观和园林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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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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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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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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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公园内独特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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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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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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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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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已建成的公园绿地内部布局,擅自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和增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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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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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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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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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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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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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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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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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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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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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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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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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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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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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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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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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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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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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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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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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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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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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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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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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3号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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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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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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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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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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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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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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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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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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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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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修剪树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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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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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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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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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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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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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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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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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饲养家禽家畜、种植农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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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摆摊设点、野餐烧烤、停放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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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焚烧枝叶、垃圾或其它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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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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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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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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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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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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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随意挖坑、取土,倾倒垃圾、渣土,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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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它损坏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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